保险公司成功使一起诉讼案伤残评定降低等级
[*]2012年5月29日,原告张某某起诉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冀县人民法院应诉时,通过种种努力,使原告张某某伤残鉴定结果由七级降为八级。
2010年3月8日,被保险人张某某因驾驶时不慎在湘辉路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做了伤残鉴定,鉴定报告结果为七级。2012年5月29日庭审时,原告在案件审理时提供了该伤残鉴定报告,保险公司针对原告提供的鉴定结果及病历提出了异议,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法院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2008年1月12日,当地法院要求原、被告对鉴定结果进行质证,原告接受不了重新鉴定结果,但法院认为二次鉴定机构为湘南某医学院,在业内具有较高权威性,鉴定结果比较合理公正,应该予以采信。虽然原告也提供了部分证据,但可采纳性不强,不具备说服力,经过法院公开审理后,根据当场证据判定将伤残级别由七级降为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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