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服务公司:
近来,购房者来电来信向我局反映部分楼盘存在夸大事实宣传、虚假承诺、先交定金再签订房屋认购书等违规营销行为,此类行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维护我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销售行为,减少房地产交易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收取消费者购房意向金(诚意金)及定金等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禁止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销售的,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委托事项及授权范围必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监督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的销售行为并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提供销售广告的样本以供备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公司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禁止通过不实宣传、假意承诺、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引诱、误导、欺骗消费者购房。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公司应当查验购房人资格,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禁止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服务公司必须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的签约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悬挂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应有的资质证书。房地产销售人员应挂牌上岗,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提供合同样本给购房者阅览,并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再收取相关款项。禁止先收取相关金额后,再签订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行为。
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公司遵照通知执行,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我局即责令改正,并通报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和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屡不整改的开发企业及中介公司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特此通知。
大亚湾区房产管理局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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