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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一男子伪造300万欠条 被法院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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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亚湾一男子伪造300多万元的欠条,在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还款,但被识破,反而被大亚湾法院判罚5万元。

  原告胡某(化名)在大亚湾从事废品收购业务。被告则是惠州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同时,原告的儿子小胡是该贸易公司员工。


  2011年9月,胡某得知陈某的贸易公司有废旧的钢铁货轮需要委托他人拆除,便找到陈某,提出承接拆船业务的要求。为促成此项业务,胡某以“货款”的名义,向贸易公司的银行账号汇入现金150万元。同年12月14日,胡某与贸易公司签订《拆船委托合同》,约定由被告贸易公司将一批废旧船舶委托给原告拆除,拆除后的船上机械等归原告所有。但合同中没有约定需收付货款的内容。


  后来,胡某与贸易公司的《拆船委托合同》一直没有履行。双方发生纠纷。贸易公司退还了35万元,同时,为胡某代偿个人债务60万元。互相抵消,贸易公司还欠胡某55万元。


  由于胡某儿子在贸易公司上班。2012年6月,胡某见到儿子持有的贸易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签名的2405.12元差旅费明细单,便让其子添加内容,在原有的差旅费基础上,添加“欠胡某借款31万元及欠合同违约金300万元”的内容,将差旅 费 明 细 单 改 造 为 面 额3312405.12元的欠条。胡某持改造好的欠条,以被告方虚构拆船合同骗取合同定金和借款,经结算后不按欠条付款为由,在大亚湾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及贸易公司共同偿还欠款331万多元及相应利息。


  大亚湾法院介绍,法院审理认定胡某提交的欠条上,被告陈某的签名字迹为先写,310000元借款和3000000元合同违约金的欠款内容字迹为后写。由此,大亚湾法院判令被告贸易公司返还胡某款项55万元,同时,因为胡某伪造证据,对胡某罚款5万元。

南都 张广军 罗亚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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