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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丢失如何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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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14: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结婚证丢失如何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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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一、可以受理补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
  1.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
  2.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
  3.现役军人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二、补办所需材料
  1.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当有按照相关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注: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和户口簿上无当事人本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或补充公民身份号码信息。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损毁不能辨认、被剪角或照片与本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办理登记。)
  2.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注: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3.加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档案证明。
  4.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遗失、损毁或无保存该时间段婚姻登记档案的证明,并提交以下证明之一的,可以申请补领:
  (1)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结婚登记日期、经办婚姻登记机关;
  (2)加盖单位印章的有关夫妻关系记载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3)卫生计生、房管、公安等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等材料。
  1980年11月11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实施前办理结婚登记的、而且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出具的档案遗失、损毁或无保存该时间段婚姻登记档案的证明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结婚登记、无法查找婚姻登记档案等情况作出说明。
  5.结婚证: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照

发表于 2019-4-15 20:44: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实用了,果断收藏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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