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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今天起,必须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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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6 16: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为更好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的敏感性,提高信息登记报告的覆盖率、及时率和准确率(简称“三率”),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结合我省新冠肺炎临床诊疗用药经验,广东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药品种进行梳理,拟定了《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





划重点了
从2020年8月26日
各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热类药品时必须按照
《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范围
实施登记报告
必须在
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及时实名登记上报
网络销售上述目录范围的退热类药品的
仍实行“网订店取”模式
确保对购药者发热状况及
“疫情线索”人员信息及时准确报告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督促零售药店在其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张贴《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并将零售药店执行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常态化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确保信息登记报告制度落实落细。



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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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登记报告工作指引
进店测温
零售药店对进店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体温超过37.3℃的,做好登记,主动引导其到附近发热门诊就医,并立即登录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页面(https://qy.gdfda.gov.cn/),通过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报疫情线索信息,同时采取电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对口“三人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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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药登记
零售药店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时,必须纸质完整记录购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及所购药品等信息;对代购药品的,还必须询问并记录用药者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对购药者提供的手机号码要现场拨打确认。

感冒退热类药品品种范围:

❐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所列治疗药物、方剂。

新冠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增加“潜伏期即有传染性”

❐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适应症/功能主治表述内容中含有“用于......引起的发热”、“退热”、“发烧”、“高热”、“感冒”“适用于上呼吸道感染”等用语的。

及时上报
零售药店必须登录系统上报纸质登记的购药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销售完毕后,还必须按照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并配合“三人小组”做好跟踪处置。

网订店取
零售药店通过网络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实行“网订店取”,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
❐ 零售药店接到网络订单后,必须核对购药者是否完整填写用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购药人员信息;信息不完整的,应退回网络订单,告知购药者补充有关信息。

❐ 体温信息登记超过37.3℃的,立即登录系统上报疫情线索信息,同时电话通知购药者所登记的地址对口“三人小组”,并配合“三人小组”做好跟踪处置。

❐ 零售药店完成网络购药信息核对并登录系统完成网络购药信息登记上报后,方可通知购药者到店药。

沟通解释
零售药店在执行购买感冒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时,对不配合购药者,要充分做好沟通解释,避免发生争执。


防疫工作重如泰山
希望各位小伙伴们予以支持理解
主动配合零售药店
做好相关疫情联防联控措施
在网络上购买也要到门店领取


如果有发热症状
应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
不要自行购买服用感冒退热药品


来源: 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广东药监、深圳市场监管、深圳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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