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大亚湾区公安局对偷渡走私非法活动线索 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正式实施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 积极举报走私、偷渡违法犯罪行为 对举报、提供线索 协助抓获偷渡人员、破获案件的举报人 经查证属实 最高可奖励50万元
大亚湾区公安局关于对偷渡走私非法
活动线索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最广泛地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走私、反偷渡专项治理行动,扎牢常态化疫情防控“外防输入”防线,有效防范境外疫情从海上输入,坚决防止发生非法入境人员从我区沿海登陆事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走私、偷渡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偷渡违法犯罪活动,提升打击效能,对提供和举报偷渡、走私等非法活动线索的群众给予1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奖励。特通告如下:
一、鼓励积极举报行为
凡向大亚湾区公安机关提供参与或从事偷渡走私非法活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偷越国(边)境非法活动线索(本市范围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且经查证属实的,在案件查处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二、提高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偷渡人员、破获案件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依据《大亚湾区公安局对偷渡走私非法活动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给予1万元以上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大亚湾区公安局对偷渡走私非法活动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大亚湾区公安局反偷渡反走私举报电话一览表
电话
大亚湾区公安局 110或0752-5577000
大亚湾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黄警官电话:13829926878
大亚湾区公安局打私专班 刁警官电话:13829929666
大亚湾区公安局澳头派出所 陈警官电话:13509081199
大亚湾区公安局霞涌派出所 余警官电话:13502229123
大亚湾区公安局惠州港派出所 周警官电话:13829920168
附件:《大亚湾区公安局对偷渡走私非法活动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大亚湾区公安局对偷渡走私非法活动线索 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扎牢常态化疫情防控“外防输入”防线,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偷渡、走私非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涉外国人非法入境等非法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试行)》《惠州市公安机关“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方案》等措施办法,结合大亚湾区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对参与或从事偷渡走私非法活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偷越国(边)境非法活动的,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条 凡向大亚湾区公安机关提供参与或从事偷渡走私非法活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偷越国(边)境非法活动线索(本市范围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且经查证属实的,在案件查处后给予举报人如下奖励: (一)举报一艘不带机头“大飞”舰艇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举报一艘带机头“大飞”舰艇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举报一间非法造船厂,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举报参与偷渡、走私人员或船只等线索的,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五)举报从事偷渡、走私人员或船只等线索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立案侦察的,每条线索(视案值)奖励人民币5至30万元; (六)举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偷越国(边)境及走私犯罪团伙线索的,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七)举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偷越国(边)境及走私犯罪团伙线索,经立案侦察,涉案人员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在奖励举报线索人民币30万元的基础上,由区公安局申请专项奖励经费,最高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 举报实行首报奖励制。对2人以上(含2人)同时举报同一线索的:先后举报的,仅最先举报者获得奖励;分别同时或者共同举报的,由举报者共同取得(平分)奖励。
第五条 凡向大亚湾公安机关提供参与或从事偷渡走私非法活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偷越国(边)境非法活动线索(本省范围内),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区局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接报工作,认真查处举报线索。接报人员应填写《举报涉偷渡走私非法活动登记表》(见附件)三联单。一联存档,一联转由出入境管理科查办,一联报法制大队核销、备案。
第七条 奖金支出渠道。将举报偷渡走私有奖专项资金列入区公安局当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奖金的审批和发放。奖金实行一案一审一报制度,举报一经查实,警务保障室负责先行审核并预付奖金,由办案单位将奖金发给举报人。办理程序如下: (一)由办案单位、线索举报人填写《举报涉偷渡走私非法活动奖金审批表》,提出申请; (二)由出入境管理科或区局打私工作专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区局督察大队、法制大队审计; (三)区局督察大队、法制大队对线索举报事迹进行确认后,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研究,由局主要领导签批; (四)根据局务会研究结果及局主要领导签批意见,由警务保障室向区财政局据实核销,核销情况及时反馈出入境管理科或区局打私专班。
第九条 材料备存。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在《举报涉偷渡走私非法活动登记表》上签名并复印身份证件存查,应完善以下材料存档: (一)《举报涉偷渡走私非法活动奖励金审批表》; (二)《举报涉偷渡走私非法活动登记表》; (三)《受理涉偷渡走私非法活动举报回执》; (四)举报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第九条 材料备存。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在《举报涉偷渡走私非法活动登记表》上签名并复印身份证件存查,应完善以下材料存档: (一)《举报涉偷渡走私非法活动奖励金审批表》; (二)《举报涉偷渡走私非法活动登记表》; (三)《受理涉偷渡走私非法活动举报回执》; (四)举报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 案件查证属实的,办案单位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如有不便领取的,举报人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需携带举报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故意涉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按上述规定要求进行举报。任何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指挥中心负责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2日起试行1年,由大亚湾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来源:大亚湾报道、大亚湾公安 编辑:叶东篱 审核:谢永健、欧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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