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和石井澳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整村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惠湾管〔2022〕16号
霞涌街道办,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霞涌山子头和石井澳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动迁办反映。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5日
霞涌山子头和石井澳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 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尽快推进大亚湾石化拓展区建设,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和本搬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在大亚湾石化拓展区所在的霞涌村委会山子头、石井澳村庄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搬迁补偿(以下简称山子头、石井澳村庄整体搬迁),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的征收人是指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区管委会确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动迁办)为本次房屋搬迁补偿的实施主体,霞涌街道办为本次整体搬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 被征收人是指在山子头、石井澳村庄整体搬迁范围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 村民住宅及安置对象
第五条 本方案所称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1.《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霞涌山子头和石井澳村庄整体搬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2.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3.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4.其它符合我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的。 村民住宅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在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用地上建设,但在《通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尚未全面建成的房屋,经权利人申请,并按本方案第七条认定后,按照村民住宅进行补偿。 第六条 本方案所称安置对象,包括户籍在册户和原籍外出户。 (一)户籍在册户:是指在2021年1月25日前,户口在山子头、石井澳村庄整体搬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的家庭。 1.具体分户原则如下: (1)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届满时,已婚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为一户; (2)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届满时,已满18周岁的未婚村民为一户; (3)在《通告》发布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为一户;《通告》发布后离异的,不再分户。 2.下列人员属于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签约时限截止日前,户籍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屋的人员; (2)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或正在服刑的人员; (3)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在签约时限截止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夫妻投靠、复退转军人等新登记入户的人员。 3.下列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财供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已享受国家房改政策的上述各类离退休公职人员; (2)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户口未注销的; (3)已在我区内其他征收项目中按规定享受过政府征收安置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第2目条件的。 (二)原籍外出户 1.原籍外出户是指原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出生,户口已迁离征收范围内所在村小组,但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的家庭,在2021年1月25日前结婚成家的可认定为一户。如子女已分户的,其父母随其中一子女,不再另行分户。 2.户口已迁离征收范围内所在村小组的外嫁女,不予认定为原籍外出户。
第三章 村民住宅补偿程序
第七条 村民住宅补偿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布村庄整体搬迁通告。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布村庄整体搬迁通告,征收人应及时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开展拟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现状调查。区动迁办负责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对本次搬迁征收范围内的拟征收村民住宅、村民住宅外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勘测、拍照,出具测绘报告,为征收补偿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三)财产和安置人数登记确认、公示 1.《通告》发布后,霞涌村委会和山子头、石井澳村小组对公告范围内的村民住宅进行调查。该调查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委会、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霞涌街道办。 2.霞涌街道办根据村委会、村小组调查公示结果,牵头组织社管、国土、住建、执法、动迁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安置人数和分户情况等进行调查、审核、认定,在霞涌街道办、霞涌村委会、山子头和石井澳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3.各动迁小组对拟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的现状进行调查和登记。财产登记表须经现场调查和登记的动迁小组成员、被征收人签名确认。确认后由各动迁小组在霞涌街道办、霞涌村委会、山子头和石井澳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四)签订协议 区动迁办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产权资料原件全部交给区动迁办,由区动迁办移交区国土分局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 (五)支付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 区动迁办按照已签订的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给被征收人。 (六)实施房屋拆除 区动迁办按协议约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后,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的约定腾退房屋,交由霞涌街道办组织拆除。 第八条 房屋征收签约时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90日(即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8月2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的协议签订工作。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不明确,或者权利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确认等工作的,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未按约定的期限搬迁的,由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村民住宅房屋补偿
第十一条 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一等每平方米2950元,二等每平方米2850元,三等每平方米2650元,四等每平方米2300元,五等每平方1900元; 2.混合结构房屋:一等每平方米2850元,二等每平方米2750元,三等每平方米2550元,四等每平方米2200元; 3.砖木结构房屋: (1)红砖、水泥砖、灰砂砖等砖瓦房:一等每平方米2000元,二等每平方米1800元,三等每平方米1700元; (2)泥砖瓦房:一等每平方米1900元,二等每平方米1700元,三等每平方米1400元。 上述各类房屋的基础、屋内建筑和普通装修部分,如浴室、卫生间、石膏天花、宝丽板墙裙、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作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属物的补偿参照惠府〔2021〕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政策性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补助;需要二次搬迁的,按照相同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二)户籍在册安置户安置对象的过渡期生活补助、生活补助。 1.过渡期生活补助按9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发3年(36个月),每年发放一次。 2.生活补助按9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从过渡期满后计发2年(24个月),每年发放一次。 如因政府原因,征收人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则过渡期生活补助期限顺延。 (三)临时安置补助。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10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原籍外出户按2000元/户·月标准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即36个月),补助款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计发,每年发放一次。 如因政府原因,征收人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则临时安置补助期限顺延。 第十三条 一次性签约补助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经认定符合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村民住宅权利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权利人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1200元/平方米。 《通告》发布之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和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第十四条 限时搬迁奖励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6万元/人奖励,原籍外出户按6万元/户奖励; (二)在45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3万元/人奖励,原籍外出户按3万元/户奖励; (三)在9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2万元/人奖励,原籍外出户按2万元/户奖励。 第十五条 上楼奖励 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原籍外出户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章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第十六条 本方案所称村民住宅以外房屋,是指《通告》发布之前户籍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小组、不具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不属于原籍外出户的房屋所有人名下的合法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第十七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分类如下: (一)《通告》发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房屋; (二)《通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房屋。 第十八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一)房屋补偿 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房屋按照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给予房屋补偿,并按第十一条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七条第(二)项房屋,由霞涌街道办牵头组织国土、住建、执法、动迁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按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并按第十一条规定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附属物的补偿参照惠府〔2021〕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律按第十一条标准采用货币补偿,不纳入安置范围。 (二)政策性补助 1.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权利人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签约补助参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但每栋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 2.搬迁补助费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栋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补助; 3.临时安置补助按2000元/栋·月标准补助,一次性补助12个月; 4.限时搬迁奖励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但每栋房屋最高奖励6万元; 5.经认定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按惠府〔2021〕27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经认定为安置对象名下的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 第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补偿 山子头、石井澳村庄整体搬迁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章 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安置方式 本次搬迁采用征收人提供异地安置用地,村小组负责按法定程序集体决策安置用地的开发建设并解决村民上楼安置的模式。霞涌街道办牵头协调、指导安置相关事宜,具体开发建设和上楼安置方案由山子头、石井澳村小组依法依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确保被征收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落实到位,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本次搬迁按山子头、石井澳核准后的村庄规划用地,折换成国有出让住宅用地7.3625万平方米(其中,山子头4.6081万平方米,石井澳2.7544万平方米),作为上楼安置用地,在 2023年5月4日(公告发布后1年内)前交付。安置用地由村小组自行按法定程序集体决策开发建设并解决村民上楼安置事宜。 (二)山子头、石井澳村场征收范围内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未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纳入政府评估补偿。山子头、石井澳村集体负责配合霞涌街道办、国土部门办理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项下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等手续。 (三)山子头、石井澳村庄整体搬迁征收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惠府〔2021〕27号的程序和标准执行,由霞涌街道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法违规将非村民住宅认定为村民住宅,将非一户一宅认定为一户一宅,将非住宅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与被征收人、权利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或补助的; (五)扰乱房屋征收补偿秩序、阻碍征地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户籍、人口等相关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依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霞涌街道办、区动迁办应建立、健全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未规定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附件: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表 | | | | | | 外墙全贴;内墙及天花装饰;楼地面装饰;铝合金窗、镶板或夹板门;有防盗网;室内装有电气、供水、排水及排污设施。 | | | 外墙正面贴,内墙及天花装饰;楼地面装饰;铝钢窗、镶板或夹板门;有防盗网;室内装有电气、供水、排水及排污设施。 | | | | | | | | 外墙、内墙及天花一般抹灰;楼地面装饰;铝钢窗、镶板或其他木门;有防盗网;室内装有电气、供水、排水及排污设施。 | | | | | | | | | | | | 外墙、内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砂浆;未安装门窗;室内未安装电气、供水、排水及排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内墙、天花及地面装饰;铝(钢)窗、镶板或夹板门;有防盗网;室内装有电气、供水、排水及排污设施。 | | 内外墙无装饰;楼地抹水泥砂浆;安装门窗;室内装有电气、供水、排水及排污设施。 | | 内外墙无装饰;楼地抹水泥砂浆;安装门窗;室内未安装有电气、供水、排水及排污设施。 | | | 内墙、天花及地面装饰;铝(钢)窗、镶板或夹板门;有防盗网;室内装有电气、供水、排水及排污设施。 | | 内外墙无装饰;楼地抹水泥砂浆;安装门窗;室内装有电气、供水、排水及排污设施。 | | 内外墙无装饰;楼地抹水泥砂浆;安装门窗;室内未安装有电气、供水、排水及排污设施。 | | | | | | 1.上述各类房屋的基础、屋内建筑和装修部分,如浴室、卫生间、化粪池、楼梯扶手、石膏天花、宝丽板墙裙、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作补偿。 2.不符合相应等级的按下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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