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近期外来人员进入本院及案件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进入本院的外来人员(包括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送案、送货及施工人员等)需出示粵康码、行程卡,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测体温、佩戴口罩,做好信息登记工作。体温或粵康码异常、无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不得进入。 二、对粤康码显示为红码、黄码、或7天内曾经到中、高风险区域所在镇、街的人员,请暂缓来往本院,并及时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本院。 三、近14天以来,有中高风险所在地市旅居史,以及与各地公布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行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如需办理相关业务的,请来访前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本院。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承办员额检察官,本院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人员。 五、当事人、律师、有关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查询、辩护代理预约、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等程序性工作: 1. 电话:可拔打电话(0752-5568235)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进行辩护代理预约。 2. 网络:可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 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提出申请等操作,可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 邮 寄:可将法律意见书、申请书、家属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委托手续等材料邮寄至:惠州市 大亚湾区中兴三路15号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邮编:516081。 4.对于所办理的案件,本院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尽可能采取电话、寄信等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 5.本院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将及时依法办理。 上述指引将根据我区疫情防控形势予以动态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检察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9日
|